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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协会章程
(甘肃省舞蹈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甘肃省各民族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艺术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舞蹈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是中国舞蹈家协会、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甘肃省文联领导和中国舞蹈家协会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和引领全省舞蹈艺术家和舞蹈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全省舞蹈家和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舞蹈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鼓励具有时代精神与民族艺术风格高度统一的舞蹈创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性,树立精品意识,繁荣舞蹈创作。
第七条 认真组织开展各种舞蹈艺术活动及评奖活动,积极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开展的全国性舞蹈艺术的评奖办节活动,对优秀的舞蹈作品、舞蹈表演、舞蹈理论和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以多种方式推动舞蹈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舞蹈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舞蹈实践。重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及时宣传、反映、交流舞蹈艺术发展情况,促进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与创新。
第九条 系统地收集、整理、研究我省舞蹈艺术的宝贵遗产,广泛开展对敦煌舞蹈艺术的研究工作,从创作、教学、理论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不断完善敦煌舞蹈艺术流派。
第十条 加强我省各地区的民间舞蹈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和发展工作,弘扬民族优秀传统舞蹈文化。尊重少数民族(各民族)舞蹈的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少数民族舞蹈工作者,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艺术交流,促进各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促进舞蹈活动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二条 加强舞蹈教育建设,促进舞蹈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 加强与国内外舞蹈艺术家的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与世界各国舞蹈组织和舞蹈家建立广泛的联系,开展国际舞蹈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舞蹈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 各市(州)舞蹈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省各专业艺术院团、专业艺术院校的舞蹈学院(系)以及行业舞蹈艺术团体等,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户籍在甘肃或长期在甘肃工作,在舞蹈艺术领域成绩显著者,赞成本会章程,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请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团体会员有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并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的义务。
本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办公会议提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需由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甘肃省舞蹈家协会审批。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与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维护本会权益,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舞蹈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有为甘肃舞蹈事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因违反章程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会议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教育劝勉、通报批评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甘肃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荐产生,并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四条 代表团体会员单位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团体会员推荐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候选人,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构成突出专业性,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推荐为协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提名理事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继续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新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主席团成员年满60周岁或工作调整的,原则上应退出主席团,并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递补。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的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文艺志愿服务等活动
的义务,应为本会的建设、发展出谋划策,多做贡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法违纪及违反本会章程或不能正常履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甘肃省舞蹈家协会的英文名称为:GANSU DANCERS ASSOCIATION,简称“甘肃省舞协”(GSDA)。会址设在兰州市。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甘肃省舞蹈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于本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甘肃省舞蹈家协会。
本届主席团成员